金三上线以来,不少企业因发票问题被查,本文整理了14项发票违法行为及处罚,请财务人抓紧自查!防范税务风险!
1、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4、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5、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7、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0、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1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2、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3、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14、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小贴士:
发票不仅是企业会计进行核算的重要原始凭证之一,同时也是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对象,对于企业是否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发票往往都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对于发票的取得、使用等管理工作,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金税三期以后,增值税系统升级,解决了增值税货物及购销双方汉字信息的采集问题,其中的子系统电子底账系统的上线运行也实现了外省开具专用票据的实时获取,为防范虚开虚抵增值税风险提供了强大数据支撑。这也加大了以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企业的税务风险,大量企业涉税问题被税务机关查出,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还面临着背负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企业在此期间应该做好发票自查工作,防范风险。
2018中级教材即将上市,《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变化巨大,请考生们一定要购买新教材备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