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信息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
通信业务网络:包括各种通信网络业务节点和由业务节点组成的网络,如:电话交换网、智能网、数据网、多媒体网等;电信基础网络:包括各种传输网络,如:光缆通信、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卫星通信、接入网等;电信支撑网络:包括支撑电信网的各种网络或系统,如:网管系统、信令网、同步网、计费系统、呼叫系统、呼叫中心、数据中心等。
业务范围:
(一)甲级企业业务范围: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二)乙级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下列规模业务:
(1)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工程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2)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工程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3)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工程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三)丙级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下列规模业务:
(1)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工程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2)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工程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3)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工程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信息集成
等级及标准
1、甲级资质标准: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 6 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80 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5 人,工程师不少于 35 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 25 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类),人数不少于 4 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人数不少于 30 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人数不少于 8 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5)业绩:企业近 2 年内完成 2 项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或者 4 项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2 、乙级资质标准: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 4 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60 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0 人,工程师不少于 25 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 20 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类),人数不少于 3 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人数不少于 15 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人数不少于 6 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5)业绩:企业近 2 年内完成 2 项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或者 5 项投资额400 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
3 、丙级资质标准: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 2 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3 人,工程师不少于 15 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 15 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8 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类),人数不少于 2 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人数不少于 10 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人数不少于 4 人。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
(5)业绩:企业近 2 年内完成 5 项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丙级资质的除外。
信息服务
审查程序
1、受理:受理方式分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方式: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15 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审查、决定程序:乙、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并将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证书颁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