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应税项目时,填写在调整后的16%、10%的栏次中。今后纳税人在申报的时候,需要把17%和16%、11%和10%税率的项目内容,并在一起,分别填在调整后的相对应的16%、10%的栏次中,造成这两个栏次的不同列之间的勾稽关系也出现了变化。所以,《附表一》填表说明做出相应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4月份销售的货物,没有做未开票收入,5月份开具17%的发票有何税务风险?
基本原则就是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2、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因此公司4月份销售的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份,若是4月份没有开具发票,应当做未开票收入,在5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属于延迟纳税,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收滞纳金。仅供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