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必须宣判

一、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必须宣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一般需要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二审也是两个月,有延长需要的可以延长。
二、刑事案件法院能退回检察院吗
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一般来讲,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案件开庭后多长时间下判决书
刑事案件开庭后当庭宣判的,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