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员工与第三方公司恶意串通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员工应对本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商河公司员工李某受公司委托从滕循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商河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李某与滕循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50元,滕循公司给李某每台150元的回扣。商定后,李某以商河公司名义与滕循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本公司员工与第三方公司恶意串通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员工应对本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买卖合同李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李某与滕循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商河公司的利益,应对商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李某应当返还商河公司对支出的购买空气净化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