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国的企业年金脱胎于美国的401(k)计划,但作为我国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发展却趋于停滞。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年金办法》能否让企业年金起死回生呢?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发布《企业年金办法》,该《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筹集,账户管理,待遇及监督管理等进行了细致的说明。
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是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与《试行办法》相比,即将施行的《办法》更加符合社会经济现状,也更加人性化和灵活。
1)未设立建立年金门槛。2004年的《试行办法》中规定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二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民主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三是企业要有盈利。但事实上,在以民营企业为主的许多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还不完善,不仅工会组织运行不够规范,更重要的是经济实力较弱,盈利能力不强,很难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新制度并未设立进入门槛。
2)缴纳金额发生变化。2004年的《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而《办法》则改为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3)对中止缴费提出了具体方案。《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这项规定在《试行办法》中未有体现。
4)对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的归属做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此举提高了企业年金的灵活性。
企业年金究竟是个啥?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养老金体系。我国的养老金体系有着三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是第二支柱。
▲我国的养老金体系
那究竟什么是企业年金呢?它的定义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经过必要的民主决策程序建立的享受国家税优支持的养老保障计划。
我国的企业年金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企业年金”四个字最早出现则是在2000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斱案》中。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开始实行,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走上正轨。2014年1月1日《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包括亊业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工资计税基数的4%以内、部分的个人缴费实施税收递延优惠,即个税递延至领取时才缴纳,同时投资收益部分也不计个税。
在领取方式上,我国鼓励按月领取,也可以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或购买商业保险。还规定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在企业年金管理上,我国主要采取的是信托模式管理。
▲企业年金的信托模式管理
2011年,人社部等四部委下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投资范围。2013年,经过扩充,将部分非标产品纳入投资范围。
问题:参与率太低导致公平问题
名义上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金体系中的第二支柱,但是,其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占比较低,只有20.1%,且仅有较好经济效益和规模的企业方有实力建立自己的年金计划,目前多以中央企业为主。
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由于优惠力度较小,未能激发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自2014年起,参与企业年金的职工基本为零增长。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我国共有7.63万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覆盖职工2325万人。但我国企业总数超过2000万,企业年金在企业中的参与率不到0.5%。
企业年金参与率低,这是当前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最大威胁,其导致的公平问题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相比严重失衡。第二支柱的规模太小,与其地位相比很不匹配,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不成比例。目前,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不到全国企业法人单位的10%,参与的职工人数只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55%,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例只有2.99%,年金基金积累规模只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6万亿元的26.95%,占当年gdp的比例不到1.5%。
第二,地区发展严重失衡。从地区分布来看,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参保比例、基金规模相差悬殊,呈现很强的区域性特点:不仅在规模上存在东、中、西梯度分布结构特点,发展增速上也呈现出区域性差异。
第三,覆盖行业和企业严重失衡。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大多为能源、电力、铁路、交通、烟草等垄断型和资源型企业,还有银行、证券和保险等盈利性很好的金融领域,还包括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从缴费额占年金积累总额比例来看,大约四分之三为国有企业,民企占比很小,基本被排除在外。
第四,小微企业基本被排除在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统计,中国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785万家,在全国工商登记注册企业中占97%以上;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47亿人,吸纳了城镇就业人口的50%以上;小微企业资产高达138万亿元。但总体看,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小微企业基本与年金制度无缘。
他山之石:美国的401(k)计划
美国的401(k)计划是我国的企业年金的原型,但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不同的是,美国的401(k)计划在美国养老体系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截止 2011 年, 已有约 60%的美国家庭都开设了 401(k)账户。2017年第一季度末的总资产达到了15.84万亿美元。
401(k)作为美国特有的一种养老储蓄方式,已运作近 30 年。401(k)由企业自主发起,该企业员工可自愿决定是否参加。决定参与的员工决定每月缴入 401(k)账户的金额,而企业则会根据自身效益的好坏来对员工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充。同时,企业将选择 401(k)账户可以投资的金融资产,员工则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等来自由地将账户内金额投资于特定的金融资产。由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仍然暂时免税,而损失则由员工自身负责。
与当时存在的其他养老金计划相比, 401(k) 最早提出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员工养老任务的理念,这完全不同于之前多数美国工人养老所依赖的企业退休计划。
那么, 401(k)计划对我国的企业年金借鉴意义在哪?
首先,美国的401(k)参加主体仅需雇员达到5人的营利性企业即可申请,其最大的优势在于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401(k)计划实现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为雇员养老分担责任的制度设计,对企业和员工产生很大的吸引力。
其次,401(k)计划实行“非歧视原则”,即不得优惠高新职员,实行员工普惠制。设置雇员缴费上限,2016年雇员缴费上限为1.8万美元,而50岁以上劳动者可以追加缴费6000美元,雇员和雇主的总保险 缴费额不超过 5.3 万美元,雇主通常匹配缴费 25%-100%,但无硬性要求,整体杢看雇主缴费大概维持在总缴费额的33%左右。
还有,投资选择多样化。 在 401(k)计划中,雇主可以选择纳入计划中投资品种的种类和数量,绝大多数 401(k)计划都有提供美国国内股票基金、国际股票基金和国内债券基金。平均每个 401(k)计划中有 28 支基金可供选择。我国企业年金也应当通过有效的运用,与资本市场发展、国民经济增长实现良性互动。
如何发展企业年金?
“我国正在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仅靠基本养老保险很难达到幸福老年生活的需要。此外,企业要想吸引人才,也需要用企业年金等方式来留住员工,这些都为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基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克用说。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应当坚决及时地引入“自动加入”机制。
郑秉文表示:“企业年金制度引入自动加入机制是受器官捐献制度改革的启发结果。”传统的器官捐献方式采取的是“选择加入”,指每个人的“默认”状态不是器官捐献者,但当他被要求时可以表示“同意加入”到捐献者队伍之中,这意味着其人体器官是不能使用的,除非他同意;而“选择退出”是指每个人的“默认”状态是“假定同意”身后捐献,但他生前享有“选择退出”的权利,意味着每个人都被视为器官捐献者,除非他表示拒绝。
郑秉文表示,自动加入机制实为“委婉的强制性制度”,对扩大年金制度来说效果十分明显。确立自动加入机制是扩大年金参与率和覆盖面的关键。
北京大学相关专家还表示,发展企业年金过程中要谨防“企业年金”成为养老的“富人俱乐部”。由于缺乏强制性,现在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只是部分人的专利,应当有法律为之护航,保障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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