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应该知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必定是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根据利己性思维,因此要从对方当事人会击破自己的角度寻找。那么证据收集有什么思路和方法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证据收集有什么思路和方法吗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证据要严禁以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手段、方式取得,讯(询)问当事人时要二名以上侦查(检察)人员进行,要准确、完整映被讯(询)问人的原话或原意,笔录要记明讯(询)问的起至时间,要有被讯(询)问人看过或听过笔录的签名或盖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具有鉴定资格,现场勘查、提取、扣押物品时须有见证人在场,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复印件的来源。
(二)对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的犯罪主观故意,一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确定,二不能客观归罪,要充分收集案发原因、作案工具、致伤(死)部位、作案手段、作案后的表现等方面的证据。
(三)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各自的地位和作用要清楚。
(四)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要清楚。
(五)要注重现场遗留物品的提取和鉴定工作,尤其是能把犯罪嫌疑人和案件联系起来的物品要提取和鉴定。
(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关证人对物证、书证、犯罪现场或者犯罪嫌疑人要有辨认笔录。
(七)讯问重大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
(八)致被害人死亡的,尸体解剖后要保存病理切片,以备复查。
三、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一)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二)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综上所述可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报案越及时,搜集证据就越及时。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证据收集有什么思路和方法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