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方串标、围标、陪标真相

几句话看懂地方投招标里串标、围标、陪标真相,很多人都遇到过,这么多年,我也见过不少。
1、帮忙也有钱分,没得赚不会有人做哒。
2、很多时候其实是同一个圈子的人,你有赚等于我有赚,这次你赚下次我赚,人何苦为难人是吧。
3、有时候就是这个地方这个行业有个头儿,只搞一家公司要竞争的,多搞两家公司反而没竞争。
有没有听过那个卖西装的故事呢?两家对门的西装店,激烈竞争得不行,今天你降价来明天我打折,大家都觉得两家好傻的老板,不买几件占点便宜都对不起自己。其实两家都是同一个老板嘛。
4、在特定领域,尤其是不那么正规的中小型房地产开发,其实甲方经常都是蠢萌蠢萌的,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又挑剔又抠门,但是其实甲方工作人员对专业分包的内容和行业状况一点都不了解,只要价格不是很离谱,甲方其实只要验收能看到满意的东西和态度就会乖乖付钱了,实际上谁来做这个事情,他们还真的不太关心,大家都知道这个行业水深,哪能个个都一身好本领沦落到工地去呢。
主要就是因为世界太小。行业划分其实已经很细致了,能赚钱的地方都有人在赚,能赚钱的人都不光赚一个项目一家公司。表面上只有一个人得利,其实真的“只有一个人得利”啊。
(一)投标方之间串通
各投标方在投标之前协议好由哪一家中标,其他各家进行陪标,然后又由中标方分给各陪标方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合理利润”作为报酬。一般来说,各协议方的协议都带有一定程度的长期合约性质,而且一旦形成,这种形式将成为大家都认可的“潜规则”。
(二)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勾结
投标单位私下运作,使用各种手段把功夫做足,招标单位在未进入招标程序前就已选定意向中标单位,然后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走过场,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 一些企业为寻找业务投入很大力量,为取得建设单位的私下承诺,什么招儿都用,联络感情,百般应酬,其结果必然是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陪标”概念就是典型。什么是陪标?某公共管理机构或者公有企业为招标单位,甲已经与该机构或单位私下里商量以什么价(通过腐败形成的低价位)拿走该资源或项目,但是国家法律又要求以招标方式进行出让、发包。这难不倒他们,安排乙、丙、丁几家并不真正投标的商家,来虚假投标。同时,故意在招标信息发送、时间安排等环节作出让公众(包括真正愿意、可能参加投标的商家)无法知晓、难以参加的设计。如此以来,甲与陪标的乙、丙、丁就构成了形式上多个投标主体,使招标活动具有合法外衣了。当然,陪标者也不是白忙,甲不仅要承担他们参与虚假投标的各种费用,还要给付他们一定点数或比例的酬金。点数或比例,甚至都形成了行规。
以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投标法》为例,该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某手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再看《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
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仅从这些实体法律规范来分析,就会发现:串通投标是法律风险极低、大有可图利益的事情。串通投标、贿赂评标人,如果被发现,只是罚1%以下的款;情节更严重的,才取消一、二年的参加投标资格。即使严重到构成犯罪程度,也只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3年以下徒刑,是可能缓刑的,可不被拘押,可继续做生意。而在我国较发达地区盗窃1000元,就属于“数额较大”一档,构成了盗窃罪,也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相比起来,串通招标是多么“划算”!况且,即使干了,也很难发现,如贿赂和通奸一样。从程序规范和实施机制方面看,即使是很轻微的法律责任也很难实现。查查公布出来的此类案例有多少,即可判断。
不需要用什么经济分析法学理论,不需要用什么“效益(成本收益)分析”归责原则,甚至也不需要研究有关事实,仅从规范本身即可判断,现行的制度有严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