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颜斯睿 记者 王成栋)今后,企业购进贴有“四川扶贫”公益性集体商标标识的商品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将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是记者近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中了解到的。
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意见》不仅在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区域企业所得税地方减免政策上发力,也将全面落实农村金融发展和扶贫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税收政策,同时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和冷链物流企业税收支持力度。
我省明确,在本轮(2011—2020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剩余的3年期限内,对88个贫困县范围内所有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88个贫困县范围内的民族自治县可据实际情况,对本区域内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提出减征或免征意见,经市州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我省将全面落实金融机构(含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全面落实保险公司提供的农牧保险免征增值税、为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金融机构运用支农(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涉农贷款的,可比照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保险公司取得的“扶贫保”保费收入中属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实施比一般贷款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五级分类计提并税前扣除,涉农贷款损失可按简易办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保险公司取得的“扶贫保”保费收入,允许按规定计提准备金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省将对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省税务局还将会同财政厅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今后,我省金融机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符合农户小额贷款条件的,可享受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所列的涉农贷款相关税收优惠。列入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所涉及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搬迁收入按政策性搬迁处理的,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再行清算;财政性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我省还将对从事贫困地区鲜活农产品收购、贮运、销售及设施建设的物流(含冷链)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
省税务局将形成《税收扶贫优惠政策清单》,并实施“一竿子到底”式培训,特别针对重点纳税人精准实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并对照清单在88个贫困县开展专项督查,结果将纳入系统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