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自贸协定对原产地证明文件的规定不同,目前除了rcep协议之外,只有中国和瑞士,中国和冰岛的自由贸易协议有经核准出口商可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优惠条款。其余的自由贸易协议只认定由政府指定签证机构开具的原产地证明,出口商要向签证机构提出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取得原产地证明。
开具原产地声明的前提条件是经核准的出口商,例如在rcep协议下,经核准出口商可以随时随地开具与原产地证明有同等效力的原产地声明,对于出口商来说是很方便快捷的优惠措施,但是对经核准出口商也有一定的要求,通过事后核查监督,以保证和促进企业开具原产地声明的正确性。
按海关要求,报关单的原产地证明编号栏目内填报原产地证书编号或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如果申报的是原产地证书编号,实际上提供的是原产地声明,也属于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上海海关在核查中发现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分别于2022年6-7月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申报数量共计48066千克,在申报时提交的原产地证明实为“原产地声明”,与其申报的“原产地证书”不符。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企业做出了处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