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 | 从政府购买服务十问让你搞懂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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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十问
1.政府购买服务的含义是什么?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2.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谁?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3.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有哪些?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4.承接主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5.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由谁来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6.哪些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7.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哪些?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8.购买主体应当遵照哪些程序与规定?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9.承接主体应当做好哪些台账,遵守哪些财务管理制度?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10.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文件梳理
2013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这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确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方向。
2013年12月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基本是对国务院96号文的解读。
2014年1月2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
2014年4月14日:财政部出台《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将服务内容大致分为三类。
2014年4月23日:财政部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
2014年8月2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
2014年11月25日:财政部、民政部印发《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扩大承接主体范围,并将“社会组织”改为“社会力量”。
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提出了谁来买、向谁买、买什么、怎么买、怎么评估的五方面内容。
文件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购买主体:一是各级行政机关;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三是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团体组织。
承接主体:一是在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二是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三是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社会组织分类:有两类,一类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组织;另一类是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来划分的。
免登记类别:一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二是经国务院批准可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具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等。
事业单位分类: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其中,又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界定承接主体很有必要,一个项目到底谁能参与投标?高校能不能参加?协会能不能参加?这就要对照上述三类社会承接主体,看是否属于社会组织、是否属于企业登记、是否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只有公益二类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才能参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机构代码证。从事相关经营性活动的事业单位,还要提供税收登记证,但目前有些的确提供不了。
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应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假如事业单位能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承接主体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7.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8.法律法规规定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需提供的材料:《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规定: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提供登记证书、年检结论、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承接主体的平等竞争权:购买主体应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