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无正当理由不调解等诉讼行为,应承担另一方的律师费

2017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文件,文件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现就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律师文件明确律师调解案件范围。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律师费文件指出: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按该条规定,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或者故意拖延诉讼的,应当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是有人认为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标题党。律师同行们,请注意,以前败诉方是不承担律师费的,现在,如果一故意拖延诉讼,是要承担律师费的,千万不要认为是标题党。
法槌当然,该意见规定:.本试点工作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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