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相信大家都知道,签订劳动关系的目的就在于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最多支付11个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当日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而不包括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继续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此,2008年1月1日之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至2008年2月1日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2008年2月1日起双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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