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的投融资」如何理解-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指出“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对于这样的说法,存在的比较主流的解读是国资监管部门的定位由“管人、管事、管资产”向“管资本”过渡。“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代表了中央及政府对于国企改革的大的方向指引和规划,但是我们不能过于片面的来理解。
无论从法律实践角度,还是从企业经营管理实践角度,无论是“管资本”、“管企业”还是“管资产”,实际上都是企业经营活动环节中的一部分。根据《公司法》原理及条文,股东投资成立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的公司,同时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通过“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对企业经营、资产、人事、对外投资等全部事项的管理和控制。可以说,无论是“资本”、还是“资产”,任何股东都没有置之不理、不管不顾,只是通过适当的手段来实现管控,确保自身作为出资人的利益,所以说“资本”和“资产”这两个概念,是同样事物的不同方面和层次,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不能完全割裂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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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管什么,而在于管理的方式。国有企业经营发展所需要管理的具体事务,客观来讲,并没有因为改革而发生任何变化,只是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国资委(或者是其他出资主体,包括作为产权所有者的上级国有企业)在国资监管方式方面的变革。
所以,我们认为不能对“管资本”存在片面或过度的解读,也不能以“管资本”彻底否定“管人、管事、管资产”。根据会计原理,企业资产等于负债加股东权益,企业的资产要么是债权人的权益,即债务资产,要么是股东权益,即出资者权益。如果企业股东不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左边的各类资产及右边的负债进行有效管控,是很难实现出资者权益的保值增值的。《公司法》中对“三会一层”权利、职责分配的制度安排,就是为了通过科学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对资本、资产、人事、业务经营等事项的有效管理,达到出资者权益的增加。
事实上,中央和地方各类政策文件,均强调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要以“管资本”促进监管机构职能的转变,“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有效监管”,激发国有企业活力的同时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也提到“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绝不越位”。总而言之,“管资本”代表了当前国有企业混改的部分特征和大的方向,但绝不能对此存在片面的理解,一定要全面把握各类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全面落实混改政策重点要求,将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落到实处,才能真正达到改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