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给我调岗,我能说“不”吗?

案件经过:
小言是一名大学生,毕业后在北京一家网络公司做审计工作。2017年2月,公司因为缺少会计人员,调派小言到财务部工作。陈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审计工作,自己工作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财务部工作。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做出相应决定:以陈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
法律问答:
问:公司能否以工作需要擅自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答:《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变更员工工作岗位,是不合法的。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动,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显然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其结果也必然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利益。当然,用人单位确因生产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经与职工协商但又不能取得一致,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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