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是怎样的
关于转移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若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则移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被移交的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的,则由上级人民法院来执行管辖,被移交的法院不能再擅自移交。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是怎样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