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观察丨你的商业秘密,只值2万元?

案情经过
td公司是一家以液压设备、sy钻采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自2001年起,该公司就开始生产销售工具电梯等设备。刘某一直在td公司任总工程。某日,刘某通过公司的电脑兼资料管理员王某,从td公司电脑中复制了包括工具电梯图纸在内的多项技术资料。刘某与td公司曾签订一份备忘协议,约定了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刘某不得私自生产或与他人合作生产销售td公司现有产品;由刘某设计或td公司享有权属的技术图纸资料,刘某无权私自出售或转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后,刘某离开了td公司,并应聘到ls研究所工作,该所以sy、天然气、轻工系统装置的工程设计、制造、安装等为主要经营范围。而刘某将td公司的相关技术资料披露给ls研究所后,ls研究所开始生产和销售工具电梯等设备,随后与ls国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ls研究所供给ls国民公司包括工具电梯在内的共29万元的设备。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侵犯商业技术秘密纠纷案。根据鉴定结论,td公司生产的工具电梯的相关尺寸等技术信息系非公知技术;td公司对该技术的使用,使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其价值应予以确认;且td公司对包括涉讼技术信息在内的相关技术资料设置密码和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应认定td公司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因此,td公司主张的讼争技术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并认定ls研究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td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侵权。因此根据相关证据,法院最后判决被告ls研究所立即停止对td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并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td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案例评析
公司的运作必须通过员工来完成,这也意味着公司必然要将自己的商业秘密交给少数的员工来使用,那么员工对于这些关系着公司核心利益的技术、经营信息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首先,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于因执行职务、本职工作所接触到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护。在处理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员工也不得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与本人的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因工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其次,员工非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去其他与本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更不得利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与他人合营,或自己单独创办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第三,对于因为履行企业工作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或主要是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员工应及时上报给企业的有关管理机构,由其决定是否将该技术成果确定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在整个研究、开发过程及企业的审核过程中,员工都不得随意将该技术成果进行使用和转让。
本案例中,刘某已与td公司签订过相关协议,明知自己负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却复制了包括工具电梯图纸在内的多项技术资料,并披露给自己的下家ls公司,违反了其对于td公司的保密义务,侵犯了td公司的商业秘密。这说明仅靠一份保密协议和员工个人的职业素质,是不足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对核心技术信息进行加密,设定访问及操作文件的权限,实施管用分离的策略,更换为动态密码等措施,才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好途径。这就需要使用一套完善的数据存储解决方案——燕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