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最高法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最高法: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关系报酬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承揽关系劳动报酬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其他。
二、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
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
3.人身性表现。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
三、承揽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承揽合同都包括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法定其他合同等。承揽合同主要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