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设定普通债权质押的条件是:质押的财产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且该财产可以进行质押;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且办理了登记等手续或者交付了质押的财产。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