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是怎么规定的?

所谓的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后而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可以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的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代理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没有获得授权的代理规定了没有代理权或是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和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而造成的。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或者承担责任以及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其都可以称之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离婚律师说到往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不对等的,在经济利益上是严重的失衡,从而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合理的原则,我国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予以撤销,这样不仅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也切实的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还有从法律上面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对保证在交易中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无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