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个人拥有私家车数量的逐步增多,在新建住宅小区时为方便居民的生活,将停车场库的建设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之一,纳入了住宅小区的建设规划设计。然而,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停车位能否买卖,现在就将经过整理后作如下阐述,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香港房产网数据显示,长实集团从59.95港元/股跌至51.75港元/股,跌逾13.7%;恒基地产从41.2港元/股跌至35.60港元/股,下跌近13.6%;新鸿基地产从128.9港元/股下跌至107.90港元/股,下跌16.3%;新世界发展从11.96港元/股下跌至9.63港元/股,下跌19.5%。[align]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当初购房合同上写的“按1∶18的比例分配车位”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要依合同的具体情况解释。
至于具体价格,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确定。开发商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以市场价为依据。
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能买卖。
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车位给你,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即你无地下车位产权)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此条十分重要!)
否则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有的开发商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他们不会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只签租赁合同。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并不向消费者声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后将不受法律保护”。)
如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则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您还买车位吗?法院判决开发商无权售卖”
近段时间,有一篇《您还买车位吗?法院判决开发商无权售卖》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疯传,大致内容为:“住宅小区的车位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全国首例小区车位之争一审落槌——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位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位的权益。住宅小区的车位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律师:规划外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产权归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笼统地说小区车位归业主共有,是在曲解法规政策。
因此对于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地下车位,就要看是否有建筑规划,“区划内规划为车位的,开发商有权出售,规划外的,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则无权出售。”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