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业星球
作者:莽叔
对于一个立足长远、生生不息的大国金融市场来说,五年时间只能算一个小的周期。回首金融危机已经十年,直到今天,它的教训和影响还在继续。
但对于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职业生涯而言,五年绝对可以累积足够的量变,成就他或他们的质变。
从曾经的狂飙突进、所向披靡,到今天谈之色变,互金圈子发生了太多值得回味感慨的事情。在得宠又失宠的这五年,互金领域见证了一些新型金融牌照的诞生,而后因为政策的转向,又被避而不谈,最终不了了之。
互联网征信(试点)
2015年试点,至今未正式放行
2015年1月5日,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民营征信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
2017年4月21日在京召开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表示,目前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8家机构没有一家是合格的。「在达不到监管标准情况下不能把牌照发出去」。
今年1月底,腾讯信用分突然开放全国公测,一天后又突然被下线,引发众人无数猜想。
随后,由互联网金融协会控股、8家试点机构参股的「百行征信」取得个人征信业务资格。这也意味着,作为金融行业基础设施的个人征信业务,将以国家主导的面貌出现。此前试点的几家互联网征信机构,将以股东和支持机构的身份参与个人征信业务,可能不再有机会单独获得资格。
消费金融
2013年试点,2017年1月后暂停新批
2013年11月14日,银监会通过《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消费金融机构定义为「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打破了此前对于消费金融机构只能由金融机构发起的限制。
截至2017年底,共有22家企业取得消费金融牌照,且2017年1月后不再有新批。目前batj都有消费金融业务,但均未持有消费金融牌照,因监管并未限制民营银行、小贷公司从事消费金融业务。
民营银行
2014年首发资质,2017年1月后暂停新批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2014年7月,银监会正式批准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及天津金城银行设立。
截至2017年底共有17家民营银行获批,2017年1月以后不再有新批。但由于行业监管对于民营银行的功能定位并不清晰,业务资质限制也较多,多数民营银行仅能从事产品销售、小额贷款或其它一些不具备充分竞争力的创新业务。
互联网证券试点资格(券商理财账户)
2014年试点,股灾后再无动作
2014年4月4日起,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陆续公布了55家券商获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资格。试点业务主要包括将理财类和消费类账户与传统的股票账户分开,其中消费类和理财类限于提供场外服务,即「券商理财账户」。
2015年3月2日证券业协会公布了第四批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证券公司名单,此后由于证券市场「异常波动」,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受到严格监管,互联网证券试点也不再新批。
券商理财账户由于功能弱于传统证券账户,且部署成本较高,至今未在行业内得到全面推行。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资格
2010年首发资质,2015年11月后暂停新批
2010年11月1日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提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这类机构全称「为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2010年5月首次发放资质,后主要用于嫁接基金公司与第三方支付渠道。
截至2015年11月共有40家支付机构取得该资格,此后不再有新批。一直以来,基金销售支付机构都间接充当着基金销售的角色,由于近两年来基金销售领域乱象较多,出现了直销前置、牌照嫁接的问题,引发监管的关注;随着主流第三方支付平台陆续取得基金销售牌照,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资质也变得不再重要。
互联网保险
2013年首发资质,2015年后再无新批
2013年9月29日,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保监会同意开业,成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企业。2015年,保监会连续通过易安财险、安心保险、泰康在线三家互联网(财产)保险公司的申请。
2015年7月22日,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除了前述四家互联网保险牌照以外,再无新批。这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也不容乐观,截至2017上半年均处在亏损状态。
网络小额贷款(试点)
2015年鼓励设立,2017年紧急叫停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并明确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其后全国各地试点区域的政府或金融局出台规范性文件,主要集中于上海、广州、重庆、江西、海南等省市。
2017年11月21日晚,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急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省暂停批设互联网小贷牌照。
这些被搁置的牌照或资质,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服务于传统金融机构、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渠道之间的嫁接。换言之,这些新牌照赋予的新业务,并没有与传统金融业务之间做出清晰的功能切分,也无法体现差异化。
在特定语境下,互金扮演了风险传递的媒介甚至源头,所以金稳会将它与影子银行、资产管理、金控集团一同视作当前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之一。当监管层开始反思这一点,首先考虑到的,就是将一棵大树上生出的旁支给砍掉。
互金这五年,不仅仅出现了以上悬挂在主干金融牌照周围的种种「衍生资质」,还催生了一大批灵活运用政策、攫取暴利的公司,每个单独的领域也都形成了自我的利益闭环,养活着一众流量超市、资金掮客、三方技术公司,乃至专门针对该领域的猎头公司和教育培训机构。
美好时代一去不返,互金也和历史上其它楼起楼塌的金融现象一样,没能扛过周期的考验。
而那些曾经抛头颅洒热血的从业者,不知今天是否依然怀揣着颠覆传统金融业的理想,又或者赚足了快钱,正投身于下一场投机事业当中。
中国最具价值的18类金融牌照盘点
文章来源网络
证监会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等10项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相关机构最迟应当于2017年底取得新证。
金融作为国内管制严格的行业之一,首当其冲的当然是执业资格问题,也就是牌照问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目前国内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都有哪些,希望能对您的投资起到一点儿帮助作用。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
主要金融牌照简介(申请条件、审批机构、法律依据以及注册资本要求)
(一)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1、银行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政策性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10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镇银行1105家。
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
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区功能。
1.1审批机关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3申请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4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信托牌照
拥有信托牌照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全国共有71家信托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1984年。
目前银监会已暂停发放信托牌照。因此最实惠的获得信托牌照的方法是收购小型信托公司以获得牌照价值。
2.1审批机关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4.280, 0.00, 0.00%)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2.2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
2.3申请条件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4注册资本要求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3、金融租赁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共有26家金融租赁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时间为1986年12月。
拥有该牌照的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1审批机关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3.2法律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号)
3.3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