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能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系列由龙马汇智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大家学习交流。
个人转让股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能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需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具体规定如下:
(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交易各方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迸行处罚。
(4)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