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庭审程序步骤是怎样的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3.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仲裁开庭几次
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只开庭一次。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三、劳动仲裁裁决后能否撤诉
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撤诉,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