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写?(实战干货)

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货物”,无质无形;
起草股权转让协议的专业要求很高,比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难度大很多。股权律师及其他股权顾问要特别提请客户注意,在股权转让项目中一定要更加尊重专业人士的智慧。
预约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约定在未来转让股权,不确定的因素就更多,更难,甚至可能造成预约合同无效的结果。当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过程中,几次征求意见稿都说预约买卖合同原则有效,结果正式发布时去掉了这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预约合同情况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地认为有效或无效。
所以,预约合同既不是一定有效,也不是一定无效。特别要注意,有些人认为司法解释去掉了原则有效的条款,就可以反推出预约合同原则无效的结论。这种逻辑是错误的。
从法理而言,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想法,原则上是有效的。
言归正传,预约股权转让协议肿么写?
第一种思路:
写成附期限生效的合同。例如,约定签署协议之后满半年合同自动生效。但这样对双方都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前都有可能解除合同(关于已成立未生效合同的解除路径及其后果,理论界争议颇多,此不赘述)。
第二种思路:
写成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例如买方或者卖方股东会的批准。这种思路下,除了仍然存在不确定性较大的问题,还要看所附条件是哪一方主动。如果是买方股东会批准作为条件,则买方比较主动,到时候想买或不想买都行,进退自如;但是卖方不开心:我等你一年半载,到时候你不买怎么办?反之亦然。
第三种思路:
假如双方都不喜欢合同签署后未生效这种不确定性,就可以约定签署即生效,但附上合同执行的先决条件(一般认为,先决条件这个提法更多用于合同的执行场景)。这样,合同的效力就锁定了。当然,同样的,买卖双方中主动的一方将获得更多的确定先决条件的权利。
第一、第二种思路当然是可以的,但笔者更喜欢用第三种思路。毕竟,大家通常觉得签了就生效的合同更靠谱。
话不多说,直接上第三种思路的条款:
2.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3.先决条件
3.1在本协议生效且下述先决条件满足之后开始执行:
(1)转让方已经提供其股东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2)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按照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标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3)受让方公司股东会在20**年 月 日前提供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此日期由受让方自行确定,从而控制受让股权的具体时间;当然还可以写明,如果受让方在约定期限前不能提供相关决议,协议自动解除)。
预约股权转让协议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过渡期条款,就是说,虽然股权转让协议要过一年半载才真正执行,但是从签约到执行这段期间,预约的受让方还是会关心目标公司的动向,包括股权结构的稳定、经营管理的持续等等,因此,过渡期条款很重要。
过渡期示范条款:
5.5在本协议签订至本协议所述股权转让完成期间,目标公司的如下重大事项,应提前书面通报受让方并获得其书面同意:
(1)任何导致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的行为;
(2)目标公司现有章程中的特别表决事项(即需要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事项);
(3)目标公司对外担保、对外借出款项、对外投资以及融资利息超过年息10%的融资;
(4)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任何变动……
预约股权转让合同的要点大概就是这样,欢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