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企业在并购时选用的“股权+现金”支付方式适用于哪种所得税处理方法?

资本市场上,企业的并购屡见不鲜。可是,细看之下,你会发现,几乎没有企业是全部用现金来支付对价的。即使企业的现金非常充裕,也依然会选择负债(如借款、发放公司债券等)、股权来支付对价。
通过负债、股权来收购企业的好处显而易见,既可以将大量的现金保存在企业,为以后的扩大再生产留足资源,也可以改变企业资本结构,服务企业战略。
平时我们说的收购企业,只是通俗的说法。准确的说法是根据实际情况有区别的。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企业重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因此,我们常说的收购企业,收购的方式可以是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也可以是合并。
不同的收购方式,适用的所得税处理方式不一样。总得来说,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方式分为两种: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有关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即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除此以外的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结合近期资本市场上的事件来看,万达商业与融创中国、富力地产之间的交易,由于融创中国与富力地产都是用现金支付对价,因此该交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普邦股份收购宝盛科技66%股权,但由于普邦股份的股份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为80%(未达到85%),因而此次交易亦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