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定类型

不当得利的法定类型
不当得利的法定类型有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受损失方一般可以要求不当得利人予以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定类型的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