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冉冉入职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签订了一大堆文件,其中有一个是《业务提成条例》,冉冉记得很清楚,所有文件的最后都载明“本条例最终解释权为本公司,如有变动,本公司另行通知”。虽然觉得刺眼和霸道,但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冉冉还是大笔一挥,签上了自己的大名。
2016年6月、9月、12月,公司连续三次以内部张贴告示的形式对原来的《业务提成条例》进行调整,涉及冉冉的提成比例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奖金一降再降,冉冉忍无可忍,找公司理论,公司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最后还提醒冉冉:“你入职时可是签订了《业务提成条例》哦!”
2017年3月,冉冉向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书,并在离职原因一栏中注明“薪酬不能及时发放,公司制度不稳定、经常更改,且不与利益相关人协商。”
公司领导看到后,眼睛都绿了,特别交代此员工不老实,工资暂扣,不予发放。
公司暂扣工资这一举动彻底惹火了冉冉,冉冉向当地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暂扣工资以及拖欠的业务提成款。
可是,公司不服,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双方也签订过提成比例,那么公司就可以单方调整业务提成比例,且每次调整都通知了冉冉。而且冉冉在调整期内未提出异议,其对于提成比例变动是知道的,那么双方在事实上就已经形成了变更合意。
随后,冉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是这样宣判的:
《业务提成条例》应视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变更。虽然条例最后载明“本条例最终解释权为本公司,如有变动,本公司另行通知”,但该条款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视为无效。该公司单方面下调冉冉的业务提成比例属于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冉冉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向冉冉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足拖欠的业务提成款。另外,公司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应立即予以支付剩余工资。
法规普及:
业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业务提成比例。
若用人单位提高提成比例,劳动者又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劳动者对此予以默认;若擅自降低提成比例,并据此发放业务提成款,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提出异议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对此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