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周五,精选大家比较关注的5~8个财税类热门问题,并附上详细回答,供各位参考、借鉴。
请问企业完税证明要怎么开具?网上可以自己自己直接打印吗?
答:您好,您可以在无纸化系统中开具完税证明,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无纸化系统→证明开具→开具证明→完税证明开具。
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未申领普通发票,现出租一部分办公场所,承租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三个月开一次普通发票,我司是否必须去国税局申请领取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因此,贵司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我司上月库存进项专用发票再勾选认证时选择了退税认证,但在本月因业务原因,此库存由原本的出口改为内销,那么已认证为退税的专用发票该怎么处理呢?
答: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的进项发票均会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2栏中,因此,贵司上月勾选确认时选择的退税认证进项,若相对应的出口业务转为了内销,那么贵司可在本月申报时直接进行对应的进项抵扣。
税率下调,5月1号以后还能开4月之前的红字发票吗?
答: 2018年5月1日后可以红冲5月份之前的发票。
我们公司2018.03.24出口一批货物至新加坡,现在要申请退税,要准备什么材料。我们公司之前没有办过出口退税的业务。
答: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应提供表单及份数如下: a04042《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表》(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申报端录入后打印)纸质2份及电子数据; a04042《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表》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如下:(下述资料中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均应写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和复印件1份,不需提供1.2项资料。
二、办理地址如下:
(一)生产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外贸企业在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另外,新办外贸企业取得出口对应的首张进项发票,认证后要及时送到出口退税柜台做发票备案,发票备案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才能接收相应的交叉稽核信息。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企业的具体条件是什么?比如说是否有行业限制?连续12月的收入小于500万的限制?对应此政策的办理的材料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的规定:“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目前,相关办理流程暂未发布,请您耐心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