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用途应否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公款用途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所以公款用途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一、公款用途应否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公款用途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由此可见,“公款用途”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公款用途”部分又可分为“消费型挪用公款”、“营利型挪用公款”和“非法型挪用公款”。其客观要件也是各不相同,从而极大地丰富了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内涵。
二、认定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认定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
三、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