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一、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二、建设工程纠纷管辖的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建筑工程是不是必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单位开工前是需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为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1.5%—3%。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第三条,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缴存企业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应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