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的区别是什么?

“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有什么区别?相信这是很多投标人想了解的问题,为了解决大家的困扰,接下来本站将针对这个问题展开具体介绍。
否决投标
招标法体系规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采购法体系没有“否决投标”一说。与“否决投标”一词涵义比较接近的表述是“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对于评审中出现的投标文件不被评标委员会所认可的情形,采购法体系没有使用“否决投标”一词。
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从这一规定来看,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时发现的不合格投标文件不直接采用否决的方式,而是把该投标文件视同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再继续对其进行评审。从对投标文件的处理结果来看,采购法体系中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基本等同于招标法体系中的“否决投标”。
1、否决投标
指不同意继续参加投标,或对已经参加投标的过程表示不认可。
被否决投标的只是特定的主体,而不是针对整个招标项目。
否决投标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所以只能发生在:开始评标后,评标结束前。
2、“无效投标 ”
是指某一投标供应商因投标文件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误,招标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确定其投标无效。
被无效的是投标文件,而不是针对主体。如果该项目二次招标,被无效的投标单位依然可以再次投标。
招标法体系中的“投标无效 ”是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与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的内涵大体相同。‍
否决投标的主体除了是评标委员会,还可以是招标采购人。所以其可以发生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任意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