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来到了,一批新的法规即将和广大公众见面。ta们与你的生活、工作甚至企业经营息息相关,法透社将一一盘点,祝福大家在新的一年芝麻开花——节节高。
一、《国防交通法》
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国防交通法,与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它共9章60条,明确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则、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于2016年4月28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或多个代表机构,并在登记时要确定代表机构的活动地域;代表机构可以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活动,但在确定活动地域时,要与该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实际需要相符;一个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表机构的,每个代表机构确立的活动地域之间不能相互交叉重叠。
这部法律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如果企业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合作开展活动,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合作伙伴是否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登记;二是跨国企业的公益活动资金如果是来自公司总部设立的公益基金会的话,要及时估这个过程会不会受到法律影响。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
最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有八大亮点。
第一、认可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
第二、加强了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把“驯养繁殖”改为“人工繁育”;
第四、限制和规范了野生动物的利用;
第五、重视对野生动物所致损害的补偿。
第六、提出了各方参与保护的制度和机制;
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四种违法行为:不得提供违法交易的平台;不得违法生产和购买以动物为材料的食品;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或捕猎工具发布广告;不得违法放生。
最大亮点是法律责任更加严厉。除了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外,新法还规定了按照货值多少倍来处罚;还引进了诚信管理的方法,如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对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规定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和引咎辞职等严厉的法律责任。
四、《军队审计条例》
2016年12月,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军队审计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五次修订,共设11章77条,对原本8章58条的格局做出大幅度的扩充,涵盖了军队审计工作指导思想、条例适用范围、审计体制、审计事项、审计职权、审计履职保障机制、审计程序和工作制度等各个方面,其中明确,对武警部队所有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对军队单位和领导干部审计的规定执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解释》于2016年1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解释》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有关条款有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将原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对收买行为人加大惩治力度的导向。
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新《解释》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藏匿、转移被买儿童、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为解释为“阻碍解救”,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为充分尊重被拐妇女的意愿,稳定既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情形,《解释》规定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但需注意的是,具备该情形,只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此外,新《解释》在指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审判工作方面也作了规定,主要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行为。新《解释》明确规定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组织、强迫卖淫、组织乞讨等行为的数罪并罚问题;对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新《解释》规定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该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本次修改,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关于《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本次修改,在第一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
二是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三是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的规定。《规定》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的发挥刑罚的功能。
五是倡导扩大假释适用。新司法解释规定,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这次新出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有利于从实体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切实发挥减刑、假释对于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月1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围绕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效力等关键问题进行条文设计,明确了对执行行为全面监督、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人民法院限期回复等核心问题。同时又从规范检察监督的角度对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管辖、受理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既规范了一般执行监督案件的办案流程,又针对具体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检查监督的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应依法监督,同时从规范受理程序、明确同级管辖原则、确定依职权监督及跟进监督的案件类型、检察建议的提出程序及内容要求等方面对检察监督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规范了法院接受监督工作,从监督范围、法院受案部门、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人民法院依法接受监督;着眼于保障当事人权利进行制度设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给予了明确指引;建强调检法两院应加强沟通交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促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2月26日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首先,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新《解释》根据具体司法实践作出了完善,把过去未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纳入刑事处理范围。比如,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另外,还完善了法定刑升档的情形,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新《解释》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新《解释》还将生态环境损害因素纳入考量范围,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
其次,新《解释》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这一突出问题,明确规定相关单位只要是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不管是不是超标排放,不管排放时间有多长,也不要求实际造成了危害后果,即构成污染环境罪。这充分体现了从严的要求。新《解释》第四条第三种情形明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污将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向人口集中地区的排放行为,新《解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应当从重处罚。新《解释》还明确了具有阻挠环境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特定期间污染环境,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污染环境三种情形的,也属于要进行从重处罚的情形。
最后,企业、单位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主体,其行为危害性远比自然人实施的严重得多。新《解释》规定了单位实施污染环境犯罪适用与自然人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这有利于加大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
九、《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