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税务风险
只要遵纪守法、领导重视、措施完善、人才得力、购买商业保险等方面做得好,经营中的许多风险都可以成功规避,包括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卫生、消防等。
但税务风险除外。任何经营者,千万不要以“经得起税务检查”自夸。当然,一般能说此话者,都是于税务无知的人。经得起税务检查的企业,都是指问题小的意思,而不是没有问题。你的纳税能否合法、能否最优,不仅取决于你——包括经营者、会计、公司整体——的态度、能力,更深受市场环境、供应商、客户、地方政府、税务人员的影响。大环境如此,无人能独善其身。
我先后为数百家不同规模与所有制的公司进行过税务健康诊断,没有一家未发现税务问题,要么少缴税,要么多缴税,要么同时多缴税和少缴税,要么错误地多扣或少扣了别人的税……隐患、风险甚至无法切除的“癌肿”,区别仅仅在于大小和程度。不问水深就下河畅游,是非常莽撞的。经营者必须明白,涉税领域,对自己的公司和事业、对自己的人身,存在着怎样的风险?
1 最可怕的风险
税务风险的可怕之处在哪里?税收滞纳金的标准是每万元每天5元,折合成年利率约为18.25%。少缴税的罚款是50%~500%,也就是说,罚款像搭乘出租车一样有“起步价”,最高5倍在处罚实务中出现得虽不多,但显然是非常重的。偷税如果严重会犯罪,对于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是最高7年的刑期;如果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这些都是反衬,因为我想说的是,这些都不是税务风险的可怕之处,税务风险真正的可怕之处在于——不确定!而税务风险的不确定性,正是与纳税义务的不确定性一脉相承。飞机敢在雨中起降,但却怕在雾中起降,原因就在于“看不清楚”。当风险看不清楚时,怎么做你都会提心吊胆、怎么做你都可能碰壁。税务风险,从大类上分,可以分为多缴税的风险、少缴税的风险和纳税遵从风险。我先讲多缴税的风险。
2 多缴税的风险
曾有一个风靡企业界的财务培训,叫“砍掉成本”,讲如何用12把刀“把每一分成本当成魔鬼杀死”!当我们的企业家对成本锱铢必较时,可能没有想到,税收这个成本,可能正把你一分一厘计较来的利润,像自来水管爆管一样给淌出去——这就是多缴税的税务风险。
多缴税,指超过了法定的纳税义务金额而多缴的税。比如,法定义务是1元钱,而你缴了1.1元,就是多缴税,利润流失了。当我们砍掉1元钱成本时,不要以为就多了1元钱利润,因为有0.25元的企业所得税,你实际上只有0.75元,这0.75元的利润如果要分到股东个人头上,还有0.15元的个税,到手只有0.6元。牛气冲天的房地产企业,如果砍1元的建设成本,到手的更少,甚至不足0.5元,其他的都交了税。
今天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在市场上想增收1元钱,有时得付出非常高的成本和风险。但就算增加了1元钱的收入,你得到的更少,因为有流转税,不仅远不到0.6元,甚至可能会亏损。
所以,与增收和节支相比,节税是实实在在的收益。增收1万元与节税1万元,最终在真实收益上,可能有天壤之别。这可以从反方向让我们看到,多缴税是非常吃亏的行为。对大多数多缴税的企业来说,往往对多缴税的情况一无所知,利益流失了还不知道。比如2012年,西北一家企业在处理其国税稽查案件时,偶然发现他们2011年某月缴了30多万元的营业税,作为一家生产制造及流通企业,这一般只可能是处置企业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于是企业查了一下,原来他们有一处房产,被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以开发商品房,并在所开发商品房中,赔给他们新铺面。去年地税要求他们缴纳营业税,因为这属于“以房换房”,即用旧房换新房,相当于销售了旧房然后购入了新房,所以要缴营业税。当他们把相关资料和合同拿出来后才发现,该企业与开发商签订的是一个《赔偿合同》,另外有规划局出的关于将其土地并入开发商开发项目的通知、国土局要求上交国土证的文件以及拆迁通知书。据公司参与此事的一位经理介绍,由于他们这块地本来是划拨地,所以开发商还另外向政府交了土地出让金。
这样就基本可以确定,这30余万元的营业税,属于多缴了。纳税人拥有房产,如果将其销售给别人,或者用于换取别人房产或其他资产,这就属于一笔交易,当然要缴纳营业税。这一形式就是售房、售地模式。这个模式要交税。其要点在于,它是企业与开发商双方的交易,但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再由政府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另给予现金或者实物赔偿。这一过程并非与开发商直接交易土地房产,而是一个“政府征回土地,政府再出让土地”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不涉及营业税。这一模式就是一种政府征收模式,也正是案例中企业的模式,类似这种冤枉缴税的情况,应该挺多。这种所谓“以房换房”的业务中,只有极少数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易行为,绝大部分都属于不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征收行为——更有甚者,还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家企业因为长年从事生产制造及商贸流通业务,会计对营业税的政策并不熟悉,加之业务外表上的似是而非以及税务人员的错误引导,就形成了多缴税,利润哗啦啦流失了一地。正确的做法应该去找地税机关申请退税,死死把握住这个纳税事件中的核心要点:政府征收。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划变更、土地收回、拆迁通知等文件,都是证据,只要国家收回土地的事实被认定,那么就谈不上有销售行为,营业税就没有任何理由可征了。
一家生产企业要想用未来的营业税抵回30多万元,真不知道要抵到哪一年!稍不注意,就又多缴税了。当企业多缴税,并要求税务机关退税时,往往会被税务机关要求用未来的税款抵,以至于不少办税办“老”了的会计都认为:“税务局一般都不退税,只能用以后的税款抵。”假作真时真亦假,错误处理大行其道时,正确就成了错误,多缴税的退回,按《税收征税法》的规定,是直接退回。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希望直接退款而非用未来的税款抵的话,则应该直接退回。缴增值税的企业,不熟悉营业税,所以吃了亏。当然,这并不是说熟悉的税种、熟悉的行业,就不会吃亏。
当然,不是说不该问税务“该不该交税”,而是在问了后就要多个心眼,关键是要找到原因和法律依据,许多纳税错误就是源于偏听偏信。纳税义务不是谁说有就是有、谁说无就是无的,它是由税法规定的。漠视“纳税法定”,往往就会吃亏。当然,不能太离谱,这需要自己把握。办税交涉能力越强、理由越充足,服务比重就可以高些,反之可以稍低些,这东西没有标准。
我们假设,把设备定价为300万元,服务定价为200万元,这样,服务的200万只按6%交税,同一笔业务少交增值税22万元,注意,企业如何定义业务,如何签订合同,直接决定了增值税的“法定的纳税义务金额”,所以,未进行正确筹划的话,看起来没有多缴税,但实际上多缴税了,这就是多缴税的另一种隐蔽性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