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建议指出,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内。
与此同时,草案还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6月20日,cctv-1综合频道播报关注电商法案三审,将微商等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
这一重大决策,意味着微商行业的规范化。当你在朋友圈卖货的时候,还有人鄙视微商这行业时,请把这篇文章优雅的甩到他的面前。
草案对行业的详细规定如下:
一、微商被列入经营者范畴,个人转让者不算
近年来,随着分享经济、o2o、社交网络等平台的快速发展,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有关电商交易的新问题。特别是微商、网络直播等领域的活动,是否应归属电商经营者的范畴,成为业界关注。
上述草案在二次审议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对此,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此外,还有建议指出,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二、个人经营者交易小的无须工商登记
另一项修改是关于自然人经营者的登记。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在草案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针对上述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建议明确,除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人经营者免于办理登记。
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据此,建议在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这一点对微商人来说,非常便利,微商现在的模式就是s2b2c,每一个代理小b都可以称为创业的个体,而法案规定的“个人经营者交易小的无须工商登记”这一条例,无疑是省去了我们很多麻烦。
三、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须担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在有关定向推送、搭售、押金退还等行为和格式合同问题上,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现象,有建议应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遇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四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项是对平台的一个立法规定,对我们微商人来说,就是我们在经过微信进行卖货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平台也会提供帮助和保障。
微商行业越来越正规化,是我们每一位微商人努力的成果,给自己一些掌声!期待在未来,微商会有一个全新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