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处理有难点,这5个问题要注意,老会计告诉你处理方法

1、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并设有规定的场所就餐,这种费用可否列为员工的福利费科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因此,如果发生的费用属于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2、批发家电的销售公司,安置了部分残疾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不可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3、向客户销售一台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因质量问题出现故障,合同约定对设备进免费维修,领用了一些料件,是否需要对所消耗的料件计算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已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缴纳增值税,免费更换零部件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需在提供售后服务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多次维修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是将原设备收回,并免费更换新设备,原理同上述,不需在更换时再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劳务派遣人员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业务费、差旅费和电话费,是否可以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的所得税税前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5、汽车维修费,含工时和材料;开发票的大类属于生活服务,还是修理修配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因此,如发生上述行为,属于提供修理修配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