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们都知道,人身权对于我们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隐私权就属于人身权的一种,随着科技的发展,侵权行为也多样化。那么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一)宪法的保护。我国《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原则性保护,为网络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二)民法的保护。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保护隐私权的明文规定,最高法院就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扩张性解释,将侵犯隐私权视为侵犯名誉权来予以对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于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问。这些司法解释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三)部门规章的保护。国务院于1997年12月7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公安部于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虽然这些规定还很不全面、具体,可操作性也不强,对大量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也暂时无法予以制裁,但已经是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二、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一)修改现行法律,扩展法律解释。
1. 我国在宪法中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私生活的权利,采取间接的方式规定了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但并没有直接明确公民的隐私权。因此我国应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条款中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2. 在诸如民法、刑法和诉讼法中明确隐私权的保护,扩大一些法律的司法解释,以便更完善、更直接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二)制定保护个人隐私的特别单行法。
信息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主体资格和主体行为,确立在信息活动中不同的信息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鉴于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我国制定的特别单行法内容应包括:
1. 个人对其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
2. 对信息收集使用者收集、持有、处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限制;对信息储存和信息传输的安全保证措施的要求等事项。
3. 还要对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信息收集使用者侵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三)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
加大对网络的监管,对一些敏感信息采取过滤形式,对一些明显侵权的信息加以屏蔽,减少这类信息的发布,同时加大对网站的监管,规范各项信息发布的程序。
(四)强化行业责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
政府应推动一些行业协会的成立,授予其一定的权力,使其在规制该行业的行为上具有积极性。同时还应加强对这些行业协会的督导,加大对网络行业的责任意识宣传,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从根本上杜绝网络从业人员的侵权行为。
(五)加大宣传,提高个人防范意识。
个人的防范意识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有重大的影响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网民安全意识的宣传,提高网民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在生活中,遇到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我们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我们还可以主张相关的精神赔偿。以上就是由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