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
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但是是否所有股东都能行使账簿查阅权呢?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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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股东查阅账簿的情形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以上条款对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账簿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什么情况属于“不正当目的”呢?由于长期没有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该条款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的适用,存在较大的争议。
近期,最高院发布了公司法解释四,对“不正当目的”作出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股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
文丨李彦军律师 公司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