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包括很多种,针对不同侵权行为,当事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同,那么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1、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2、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1.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2.被侵权人起诉第三人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13.污染者向第三人追偿环境污染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4.所有人对交由他人管理的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15.须按管理规定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6.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8.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向其他对倒塌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偿的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9.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行为包括:
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一)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是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所规定的“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
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具体化。
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不构成职务侵权。如某警察甲,在与邻居的争执中将乙殴伤,其行为便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乙不能以甲职务侵权为由要求国家赔偿。
3.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
所谓不当行为,是指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滥用行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错误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4.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
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
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
5.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