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培训、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单位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如贵公司支付的报名费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项目,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依据
1.一般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需要独立进行核算,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并不挤占职工教育经费的空间,而大家往往会忽略。所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 如果“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同时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 如果“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同时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