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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对于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在一定程度上彰显着公司的实力、影响着公司的经营。现实经营当中,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减少注册资本,而减少注册资本可能会导致公司偿债能力的变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减资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及流程要求。本文仅对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流程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公司减资流程
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流程如下:
二、减资过程中应当注意事项
1.确定已知债权人
减资过程中应当通知的债权人的范围不仅包括已与公司签署书面协议的主体,还包括尚未签署协议但债权人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主体。
2. 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公司减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减资流程进行,需要关注的下述程序问题:
(1)表决权应达法定
根据《公司法》第43条,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股东会决议未达法定表决权比例,则股东会决议无效且减资程序无法进行。股东会应就减少的注册资本数额、各股东减资后的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减资后债权债务承担、修改公司章程等内容进行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一款,公司减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公告是减资必经程序。直接通知和公告均是减资过程中必经程序,二者缺一不可。公司减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公告。公告作为一种拟制通知的方式应当是对直接通知的一种补充,即便公司已通知全部债权人也必须进行公告。
(4)清偿债权人或提供担保
在履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的过程中,如有债权人主张清偿或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按照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
三、公司减资瑕疵时股东可能承担的责任
虽然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瑕疵减资过程中股东的责任未作直接规定,但审判实务中一般是比照公司法相关原则和规定(股东抽逃出资)来加以认定。根据《公司法》第1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第2款,公司在减资过程中存在瑕疵且该种瑕疵客观上导致债权人因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而受损的,股东应当在减少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附:
北京市公司减资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工商部门格式范本)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同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5.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
6.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7.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