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有这样的例子,某位员工年终拿到一大笔奖金,高兴的同时也会有些心疼,“这得扣缴多少个人所得税啊,辛苦一年挣点钱不容易……”。那有没有办法少缴一些个人所得税呢?这得看采取什么样的策略了。
按月发放的奖金原则上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依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按月发放的奖金大致有两类:一、全年一次性奖金,具体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二、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现行税法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发放当月,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五险一金”不可重复扣除,若奖金数额很大,须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能是很高的。同时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计税办法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许采用一次。
其他奖金在发放当月与工薪合并,提高了应纳税所得额,又没有附加减除额度,要交的税也会增加不少。
由此看来,税法的规定是刚性的,想从税法框架下找漏洞加以利用,空间很小。既然不能改变税法大环境,从奖金体系本身考虑灵活分配以减轻税负,是一个更现实可行的途径。
首先,在实行年薪制或绩效工资制的情况下,企业可妥善规划月薪和年奖的配置比例。可适当提高月度工薪的占比,因这部分薪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当月个人应缴的“五险一金”用于抵扣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基于现行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制本身设计的缺陷,有时候会有“多一块钱多缴很多所得税”的现象,因多发一块钱奖金可能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跳”上更高一档税率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宁可主动少拿一元钱的奖金,可能因此少缴几千块钱的个人所得税。
再次,改变奖金额度在不同名目之间的配置,并且避免在同一个月集中发放奖金,尽量错开发放以减少各月与工资合并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
上述这些筹划渠道都是基于企业运营层面的考虑,必须取得管理层的理解和支持。建议纳税人就此主动和管理层沟通,而英明的管理层从有效激励员工的角度,是有可能给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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