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起诉流程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起诉流程是有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会进行庭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对方拒不执行的,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一、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起诉流程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起诉流程如下:
1.由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写好起诉状,然后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配合行使探视权。
2.法院在接到起诉后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3.法院决定立案的,原告缴纳诉讼费。
4.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参加庭审。
5.法院作出判决,双方执行判决内容。
6.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不执行的,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抚养费怎么分配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实际上是可以的,但有条件。正如上面所言,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父母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此时强迫父母继续支付孩子抚养费,则从道理和法律上都是说不通的。
三、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权该如何变更的
离婚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协议变更,一方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变更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