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承揽的工程交由子公司施工不构成转包?

国家税务总局上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引发业界争议。
主要原因是该文的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以下简称:该规定)。
该规定所涉及的税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有利于建筑市场和企业的有序发展?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如波认为,该条规定对实践中客观存在的母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交由子公司施工的情形,从税务角度对增值税缴纳、发票开具、抵扣等进行了明确,但并不意味着在该情形下施工活动本身的合法性上得到确认。
他进一步分析认为,母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交由子公司施工与现行法律(广义层面,下同)规定不相符合,构成转包。该种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28条、《合同法》第272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以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工程转包的规定。当建筑施工企业的母公司将项目整体交由下属子公司完成时,显然已经构成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转包情形。
简单地看,该规定似乎解决了企业集团内的转借资质和纳税问题。但客观地看该规定在建筑市场中引发认识上的波动不容忽视。
有企业界人士这样告诉记者,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修改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条关于转包、挂靠模式下纳税人的认定规则。也有人认为,该规定比较务实地从营改增的角度,部分解决了建筑业长期存在转包问题。更有一些企业界人士评价认为,一纸营改增补丁文件,解决了建筑业几十年解决不了的大问题。
原因有三
其一,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看,该规定描述的税务行为,基本可以认定属于法律法规确定的转包行为;
其二,虽然在日常实践中,母公司承揽工程项目后交由其设立的子公司负责的情形较为普遍。但一旦发生纠纷,进入司法审判,此种操作中有关母公司转包子公司施工的合同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其三,最为关键的是,该规定对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正在努力去除的“转包”这一市场顽疾,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负面影响。
(来源:建筑时报;作者:孙贤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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