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开发商约定免物管费未授权和追认,物业公司可索要吗?

房产开发商在售房时为了打动购房者,往往会大力宣传楼盘优势,虚假或违法宣传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做出一些不属于自己权利范围内的承诺;有的作出一些违法的承诺,如售后包租承诺,;还有的对出售房屋的位置、环境、周边设施等作虚假宣传。
网友咨询:
我购房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协议,明确承诺“终身免收物业管理费”。可搬入居住后,物业公司却坚持要我缴纳,因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两家互不干涉、互不隶属的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承诺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后物业公司提起了诉讼,法院判令我全额支付三年来的物业管理费。请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孙云律师解答: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承诺属于无权处分。你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你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物业公司授权或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终身免收物业管理费”承诺,构成无权处分,对物业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要想对物业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承诺必须经过物业公司追认,或事后取得了对物业管理费的处分权。但本案中,没有出现对应的法律事实,所以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请。
孙云律师补充:
房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王某与房产开发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合同法》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形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