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租赁其他公司土地,自建厂房,目前尚未取得房产证。现需要申报房产税,房产税申报原值中是否包含支付给房东的土地租金?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包含支付的土地租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不包括支付的土地租金。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3、新的办公场所是租赁的,无房产证,房东已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还需缴纳吗?
如房东已缴纳您租赁期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需再次缴纳,只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您房东缴税的完税证明即可。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信息登记。
4、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什么汇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5、分支机构核定税种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但是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管,可以这样核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因此,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地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