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点建议……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的纪念之年,也注定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值得浓墨重彩的一年,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而言也是如此。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看到这里可能还未引起朋友们的足够重视,关键是后面这句话,“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这句话看似平常,但对业内人士来说,这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由此拉开深化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大幕,将对很多人的工作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个人所得税诞生于英国(1799年),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我国从1980年开始推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一直以来都实行分类税制,也就是只考虑个人收入、不考虑家庭支出,只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进行计税。每次调整个人所得税也都聚焦在提高起征点上,比如:2005年将起征点从800元提高至1600元,2008年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2011年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分类税制最大优点是计算简单、征缴方便,但其最大缺点是只考虑个人收入、不可虑家庭负担状况,导致潜在的不公平。今年是国家首次提出扣除个人部分支出,不仅有“基本扣除”(起征点),还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这从我国税制改革角度看,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
既然分类税制的弊端这么大,为什么我们不早点儿实行综合税制,像欧美发达国家一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计税呢?原因很简单,这不是一个单纯的税务问题,与社会综合治理能力紧密相关。在综合税制下,税务机关不仅要掌握家庭每个成员的全部收入,还要掌握家庭的全部支出,这在我国现有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条件下几乎难以准确做到,如果强制推行,可能使得老实人吃亏,带来更大的不公平。
经过了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建设的确取得了伟大成就,再加上我们所具有的后发优势,在很多硬件设施方面不仅达到而且已经超过了西方发达国家,比如我们拥有崭新的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地铁、电力智能化设备和移动通信设施等等,以至于我们经常产生错觉。其实在社会治理、包括企业管理等方面,我们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十九大报告提出,我们要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个人感觉提的正是时候,自己发自内心地拥护和支持。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费用扣除,这对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和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必将加快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
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以来,个税收入增长迅速,已经成为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199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21亿元,1995年为131亿元,2000年为660亿元,2005年为2093亿元,2010年为4837亿元,2016年为10089亿元,占当年全国税收总收入的7.7%。2000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年均增长率为18.6%。
以上数据反映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职工群众的实际收入不断增加,也是税务机关加强征管、辛勤工作的结果。但2000年以来个税收入高速增长的态势,似乎也与国家gdp的增速和国有企业职工收入的增速不大匹配。理论界似乎有种说法,现在个税基本沦为“工薪税”,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绝对主力,而大量私营企业高管、演艺明星却有各种途径可以避税。这些现象值得认真总结分析。在国家即将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际,谈点个人意见,也算是尽些个人的绵薄之力。
一是应当尽快落实好国家已有的税优政策。个税的一端涉及老百姓的“钱袋子”,另一端涉及政府行使公共权力时应具备的经济基础,因此国家在出台个税政策时慎之又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珍惜并尽快落实好国家已有的税优政策,让广大职工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优福利。
举例说明下,国税总局分别于1999年和2006年发文(国税发58号文和国税函245号文),同意在对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补贴征收个税时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具体扣除标准由各省地税局制定报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税总局备案。但这两个政策执行情况很不平衡,有的省份出台了,而有的省份至今还未出台政策,职工至今还仍全额纳税,一直未享受到税优红利。下面数据为某省级政府出台的每月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补贴标准。
公务用车补贴标准:厅局级1690元、县处级1040元、乡科级650元、科员450元。通讯补贴标准:厅局级320元、县处级260元、乡科级160元、科员100元。
二是应当准确理解“所得”的涵义。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一是针对个人征收,二是针对个人的实际“所得”征税,当个人没有“实际所得”时就不应该征税,这个道理大家都很认同。而目前“所得”这个概念感觉被狭隘地理解了,机械地认为只要是单位发给职工的都视同“所得”,而没有分析这个“所得”的历史沿革,是否真正属于职工的“实际所得”。
还是举个例子,我国北方地区普遍存在“冬季取暖费”,建国后很长时期都是由单位直接支付给供暖单位,费用并未经过职工的手、但职工确实享受到了免费供暖。到了2005年前后响应国家号召将“暗补”改为“明补”,单位按个人规定住房面积采取限额报销的方式,这时个人也未缴税。到了2011年前后,部分单位按要求将“冬季取暖费”纳入工资总额发放,这时个人就需要全额缴税了,采取报销形式的也被要求全额纳税。从这个例子看出,改革前后个人并没有实际增加“所得”,但需要全额纳税。还可以举出类似例子,从事薪酬管理的朋友都知道“五项福利补贴”,2011年以前直接由单位福利费支出或采取限额报销等形式个人没有纳税,但2011年以后全部进入工资总额则需要全额纳税。这些费用给个税增长带来了多大贡献不得而知。
有朋友可能要说了,自1980年实行个人所得税以来,税法从来没有区分过实物和现金,单位发的现金要缴税、采取报销形式要缴税、发的实物包括月饼也要缴税。个人感觉这种解释实在太牵强,这相当于说全国人民以前一直都在违法,以前逢年过节哪家单位不给职工发点东西,听说过谁家纳税了,让全国人民都“违法”的规定还能上升为法律条款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税法第四条第四款和税法条例第十四条都规定,“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以前在“福利费”中列支可免税,现在改为从工资总额发放,职工在没有实际增加“所得”的情况下却要全额纳税,这种做法有待商榷。建议还是按照国税总局关于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补贴(属于五项福利补贴中的两项)的做法,对“冬季取暖费”和五项福利补贴中的其他三项给予一定额度的税前扣除,并监督落实到位。
三是充分释放税优政策在发展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强大推动力。这个观点我已在相关文章中做了较深入阐述,有兴趣的朋友可在我的公众号中查阅。简言之,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就明确了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但时过四分之一世纪,第二支柱发展仍然缓慢,第三支柱仍未建立,原因何在?个人分析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不给力、税优指向不明确。再比如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报销医疗费用是要全额纳税的,这明明是社会保险性质的收入,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性质并无本质不同,却不在免税范围。当前应当尽快摒弃那些阻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税收措施,研究制定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的税优政策,充分发挥税优政策在推动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重要作用。
应当看到,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我国14亿人口,城乡区域行业差别这么大,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测算和决策过程,需要好好研究。我们不能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但坚信国家既然已明确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一定会使之越来越完善。
参考资料:
1. 个税改革别误读:起征点提高不一定更省钱,华夏时报,2018年3月9日
2. 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建议个税起征点提高1倍,财经杂志,2018年3月14日
3. 个人所得税100讲,程平,中国税务出版社,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