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特派北京记者 段伟朵
6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其中,一大修改是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明确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
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这意味着什么?
首先要搞明白,国际上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这与国籍是没有关系的。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军介绍说,举例说明,英国人杰克被一家世界500强公司派驻到中国工作,当他在中国境内没有居所,且居住低于183天时,属于非居民个人纳税人,他需要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其居住超过183天,即便依然是英国国籍,却成为居民个人纳税人,需要按照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过去的1年调整为183天,使我国可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这个改变可以说是从‘中国特色’到与国际接轨。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认为,虽然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概念,却是一种进步。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