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 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 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 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 在这种关系。”
(1)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 其他所得。”
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 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 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 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按不同项目分别计税;
兼职收入属于劳务报酬;
判断劳务报酬是否加成征税的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非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次”数划分要合法;
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应以正式票据入账
(3)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人员、外部劳务人员的征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 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 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季节工、临时工个税税目问题
如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有的地区要求单位承担社会保险,具体按所在省市规定处理。未缴纳社保的,不应限制企业所得税扣除,由相关部门对其另行处理。
(5)劳务报酬的开具发票和入账问题
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劳务服务,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范畴,应开具普 通发票。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注意增值税起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