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终奖大坑,千万别栽进去!

各位小伙伴们
是不是觉得2017年已经过完了
管家告诉你
还没有!
2017的年终奖还没到手
怎么能算是过完了呢
在发年终奖之前
管家有几点误区
不得不提醒下各位
各位可看清楚了
下面这几个坑
千万别栽进去
误区一
全年工资,年终奖分配的越多,交的个税越少
某项目人员月薪4500元,2018.1月准备发放2017年项目奖金17800元,2018.2月准备发放2017年双薪4500元。(不考虑社保和公积金)
这种情况千万不要把项目奖金和2月的双薪放一起,因为这样的话:
年终奖=17800+4500=22300元,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年终奖应交个税
22300*10%-105=2125元
当月的工资应交个税
(4500-3500)*3%=30元。
到手收入
22300+4500-2125-30=24645元
正确的做法是
项目奖金17800元做为单独的年终奖申报。
年终奖应交个税=17800*3%=534元
双薪4500元合并到当月工资计税,
应交个税(4500+4500-3500)*20%-555=545元
到手收入=17800+4500+4500-534-545=25721元
到手收入增加=25721-24645=1076元
年终奖多发点,到手收入没有影响
某销售人员徐某,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财务人员根据2016年计算出当年的年终奖为54001元,徐某认为年终奖多1元是好事,对到手收入没有影响。
年终奖发54001元,对应的税率为20%,对应的速算扣除为555。
年终奖应交个税
=54001*20%-555=10245.2元
到手年终奖=54001-10245.2=43755.8元
假设少发1元,年终奖为54000元,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
年终奖应交个税
=54000*10%-105=5295元
到手收入为=54000-5295=48705元
所以,不是发多几块钱的小事,而是扣几千块个税的大事
误区二
误区三
分期发放年终奖,可起到节税作用
有些公司为了留住人才,会采取延后、分期等方式发放年终奖,认为分期发放年终奖,可起到节税作用。
实际上,这是在坑你!
年初是离职的高峰期,某单位为了留住人员,本该2017.1月发放的年终奖,分两次发放,2017.1月发放一半,2017.3月发放另外一半,a职员2017.1月发放年终奖16000元,2017.3月发放14000元,每月工资6000元。
分两次发放年终奖,16000元做为年终奖申报个税
年终奖应交个税=16000*3%=480元
2017.3月应交个税=(14000+6000-3500)*25%-1005=3120元
合计应交个税=480+3120=3600元
推迟年终奖发放时间,一次发放年终奖
年终奖应交个税=(16000+14000)*10%-105=2895元
当月工资应交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
合计应交个税=2895+145=3040元
一次发放年终奖,可节约个税=3600-3040=560元。
可见,分开多次发年终奖,扣的个税更多
一个人同一年在不同的单位任职,可取得两次年终奖。
如果你有这种好运,一年之中可以取得两家公司的年终奖,那么是否这两次都以年终奖的性质来计算个税呢?
并不是!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一年,一家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可作为年终奖申报,另外一家只能合并到当月工资中申报个税。
误区四
防止掉坑的关键在于:
避开临界点!
为了未雨绸缪,